郑凤丹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女)诉曾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郑凤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2
浏览量:808
 

(郑凤丹律师受托代理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曾某于2007214日在湖南省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108日生有一女曾XX2009122日原、被告双方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招东小区XXX号房,房屋产权各占一半。双方无共同债务。原告诉称,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婚后被告不能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小孩、家庭不管不问,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

    3、女儿曾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5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女儿曾XX归原告抚养,但在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的意见与原告不一致:

1、抚养费同意每月给500元;

2、财产分割的意见是要求房子归被告,可以支付房款的一半给原告。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凤丹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全力维护委托人利益,争取到最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结果。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考虑到小孩的实际成长情况,故认为婚生子曾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为宜。原告要求分割婚后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请求,因小孩由原告抚养,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的环境,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分期支付房产价值的一半财产予被告。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依法维护弱者权益的人性化精神。

                                           
以上内容由郑凤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凤丹律师咨询。
郑凤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349好评数19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凤丹
  • 执业律所: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