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丹律师受托代理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曾某于2007年2月14日在湖南省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8日生有一女曾XX。2009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招东小区X栋XX号房,房屋产权各占一半。双方无共同债务。原告诉称,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婚后被告不能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小孩、家庭不管不问,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
3、女儿曾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5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女儿曾XX归原告抚养,但在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的意见与原告不一致:
1、抚养费同意每月给500元;
2、财产分割的意见是要求房子归被告,可以支付房款的一半给原告。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凤丹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全力维护委托人利益,争取到最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结果。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考虑到小孩的实际成长情况,故认为婚生子曾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为宜。原告要求分割婚后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请求,因小孩由原告抚养,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的环境,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分期支付房产价值的一半财产予被告。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依法维护弱者权益的人性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