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丹律师受托代理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开始就其采购二级管类产品找原告A公司进行磋商,向原告口头发出购买该产品的要约,通过将近半个月的反复协商,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XXX万PCS的贴片肖特基二极管和XXX万PCS的贴片齐纳二级管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880000元。
原告为了积极履行合同立即于第二天向供应商C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45384.02元,后再先后支付了人民币175227.79元的货款以及拒收后续货物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由于供应商C公司为香港公司,故原告委托深圳市D供应链有限公司报关以及代为支付货款。2011年5月30日被告突然发来《联络函》无故单方取消采购订单,原告为了尽量减少损失立即联系供应商C公司询问是否可以立即停止生产,由于被告先前强调该批产品客户急需,故供应商特意优先排单生产,现物料已经在生产线上,骑虎难下,故回复将按期交货,并将追究原告的相关违约责任。原告得到结果后立即复函被告,可被告坚决单方解除合同,由此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在客户面前丧失商业信誉,供应商C公司发函将继续追究原告后续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货,原告被迫验收,验收后原告立即通知被告要求送货,被告回复“订单已取消,不要送货,送货过来公司也坚决不会收”。后经多次交涉,无果。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被告方的违约责任,原告委托郑凤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据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支付合同项下总额予原告。
本案,郑凤丹律师前期做了大量的证据准备和收集工作,并在立案起诉之时坚决建议原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B公司对公账户以牵住被告使其无法正常资金周转。在这一优势条件下以及充分的证据面前,郑凤丹律师联系被告B公司谈判磋商,经过与被告B公司负责人,代理律师等的多次面谈以及电话洽谈下,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委托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使违约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账,省时省力,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长、程序复杂等弊端。
律师委托业务的圆满完成以及其业务水平的展现不仅可以通过法庭上的激烈辩论显示出来,还可以通过私下的协调沟通、谈判磋商。换个战场,可能对当事人更加有力,有时可能是双赢!